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壢簡字第133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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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壢簡字第133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毀損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壢簡字第133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調偵字第2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損壞他人住處大門貳扇、住處內電視壹台、冰箱壹台、音響壹組、椅子等物品,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將「 李清森 」更正為「乙○○之父 許清森 」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住宅罪、第354條之毀損罪。又被告所犯上開2罪,係本於一毀損之犯意而為之,為想像競合,應從一重之毀損罪處斷。爰審酌被告為催討債務,進而侵入告訴人甲○○之住所並予以毀損住所內之財物,犯罪動機至為可議,並造成告訴人之損害,犯後雖坦承犯行,惟尚未與告訴人和解,態度非善,暨其素行、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
306條第1項、第354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7年8月1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心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蕭秀蓉中華民國97年8月12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居罪)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7年度調偵字第258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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