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聲字第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68號抗告人 魏高明
廖秀松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法官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2月5日本院裁定,聲明異議,核其內容係對上開裁定聲明不服,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規定,應視為提起抗告。又本件依同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4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彭昭芬
法官鄭佾瑩法官李國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4日
書記官應瑞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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