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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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5年台抗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國家賠償聲請法官迴避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五年度台抗字第三○六號抗告人 魏高明
廖秀松 上列抗告人因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聲請法官迴避,對於中華民國一○五年二月五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一○五年度聲字第二六八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本件抗告人不服台灣高等法院民國一○五年二月五日所為一○五年度聲字第二六八號裁定,聲明異議及回復原狀,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規定,視為提起抗告,合先敘明。
次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八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原法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分別於一○五年三月十日、同年月十一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高孟焄
法官袁靜文法官陳駿璧法官李文賢法官鍾任賜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五年五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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