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聲字第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63號異議人 魏高明 上列異議人因聲請回復原狀事件聲請法官迴避,對於中華民國105年2月5日本院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但命法院書記官、執達員、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負擔訴訟費用之裁定;對證人、鑑定人、通譯或執有文書、勘驗物之第三人處以罰鍰之裁定;駁回拒絕證言、拒絕鑑定、拒絕通譯之裁定;強制提出文書、勘驗物之裁定,得向原法院提出異議,民事訴訟法第48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係異議人因聲請回復原狀事件而聲請法官迴避,該聲請回復原狀事件之標的價額未逾新臺幣150萬元,屬不得上訴第三審之事件,依前開說明,本院於民國105年2月5日所為裁定,不得抗告,且該裁定亦非前開民事訴訟法第484條第1項但書所指之裁定,不得對之提出異議。故而,異議人之異議,於法未合,應予駁回。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4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彭昭芬
法官鄭佾瑩法官李國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5年3月4日
書記官應瑞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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