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6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671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乙○○○因被告甲○○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之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經傳拘無著,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復生
法官楊千儀法官陳坤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壯隆中華民國97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