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2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21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甲○○前因強盜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年2月及3月(復減刑為有期徒刑1月又15日)確定(聲請書誤載為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3月又15日),並已於民國93年7月27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於97年5月22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9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陳信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昭綾中華民國97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