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2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2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201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另案在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九十七年度訴字第四一一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狀。
二、按被告及得為輔佐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通緝到案,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六日裁定執行羈押,被告嗣自同年六月六日起,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進入臺灣桃園監獄執行另案傷害致死案件之刑罰,此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九十七年執午字第四一八四號執行指揮書影本一紙在卷可憑,是以被告之人身自由並未受本院前開羈押裁定所拘束,則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7年6月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張筱琪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6月9日
書記官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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