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01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018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理人 李正偉 相對人即債務人清沐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徐國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壹拾參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佰玖拾柒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7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