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家繼訴字第9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家繼訴字第90號原告黃○勝被告黃○杰
邱黃○香黃○彥黃○蕊黃○齡黃○惠遷出前最後黃○仁黃張○美黃○慧黃○玲黃○瑤黃○義黃○志黃○堅黃○樑黃○淑黃○漳黃○榮黃○峯黃○時陳黃○玉傅○融傅○功傅○輝傅○媛傅○姝傅○嬋傅○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兩造公同共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依附表一所示分割方法分割。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邱黃○香、黃○彥、黃○蕊、黃○齡、黃○惠、黃○仁、黃張○美、黃○慧、黃○玲、黃○瑤、黃○義、黃○志、黃○堅、黃○樑、黃○淑、黃○漳、黃○榮、黃○峯、黃○時、陳黃○玉、傅○融、傅○功、傅○輝、傅○媛、傅○姝、傅○嬋、傅○姮均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如附表一所示之土地係兩造繼承自被繼承人黃○隆之全部遺產,為兩造公同共有,兩造之應繼分各如附表二所示。今因經鈞院柳營簡易庭調解不成立在案,為爾後各共有人間使用管理及繳納地價稅之便利,且該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約定,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爰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請求依兩造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等語。
三、被告 黃人杰 則以:對原告之主張沒有意見等語資為抗辯。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又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第83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繼承人欲終止其間之公同共有關係,惟有以分割遺產之方式為之,又將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終止改為分別共有關係,性質上屬分割遺產方法之一,最高法院82年度臺上字第748號裁判亦可資參照。
(二)查原告主張被繼承人黃○隆於昭和13年12月15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兩造為其全體繼承人,應繼分比例如附表二所示等情,有原告所提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臺南縣後壁鄉戶政事務所函影本、臺灣省臺南縣土地登記簿影本、土地登記第三類謄本在卷可稽,且為被告黃人杰所不爭執,亦未據其餘被告到庭爭執或提出書狀答辯,堪信為真實。
(三)又附表一所示之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兩造亦未主張或抗辯訂有不分割之特約,復無法協議分割,則揆諸前揭說明,原告訴請裁判分割,應予准許。再原告主張上開遺產依兩造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割共有,於法亦無不合,且為適當之分割方法,爰判決如主文所示。
(四)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本件分割公同共有遺產之訴,係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原、被告之間本可互換地位,本件原告起訴雖於法有據,但被告之應訴實因訴訟性質所不得不然,是以本件之訴訟費用應由兩造依應繼分比例分擔,較為公允,附此敘明。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
中華民國108年7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育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7月9日
書記官賴佳柔附表一:
┌──┬───┬───────────────────┬────┬─────┐│編號│種類│標的│權利範圍│分割方法│├──┼───┼───────────────────┼────┼─────┤│1│土地│臺南市○○區○○段○○○○號│1/4│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2│土地│臺南市○○區○○段○○○○號│1/4│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3│土地│臺南市○○區○○段○○○○號│1/4│有│├──┼───┼───────────────────┼────┤││4│土地│臺南市○○區○○段○○○○號│1/4││├──┼───┼───────────────────┼────┤││5│土地│臺南市○○區○○段○○○○號│1/4││├──┼───┼───────────────────┼────┤││6│土地│臺南市○○區○○段○○○○號│1/4││├──┼───┼───────────────────┼────┤││7│土地│臺南市○○區○○段○○○○號│1/4││├──┼───┼───────────────────┼────┤││8│土地│臺南市○○區○○段○○○○號│1/4││├──┼───┼───────────────────┼────┤││9│土地│臺南市○○區○○段○○○○號│1/4││├──┼───┼───────────────────┼────┤││10│土地│臺南市○○區○○段○○○○號│1/4││├──┼───┼───────────────────┼────┤││11│土地│臺南市○○區○○○段○○○○○○○號│1/4││├──┼───┼───────────────────┼────┤││12│土地│臺南市○○區○○○段○○○○○○○號│1/4││├──┼───┼───────────────────┼────┤││13│土地│臺南市○○區○○○段○○○○段000地號│1/3││├──┼───┼───────────────────┼────┤││14│土地│臺南市○○區道○段○○○○號│1/3││└──┴───┴───────────────────┴────┴─────┘附表二:
┌──────┬─────┐│繼承人│應繼分比例│├──────┼─────┤│ 黃正勝 │8分之1│├──────┼─────┤│黃人杰│8分之1│├──────┼─────┤│邱 黃美香 │8分之1│├──────┼─────┤│ 黃哲彥 │32分之1│├──────┼─────┤│ 黃芳蕊 │32分之1│├──────┼─────┤│ 黃芳齡 │32分之1│├──────┼─────┤│ 黃芳惠 │32分之1│├──────┼─────┤│陳 黃美玉 │32分之1│├──────┼─────┤│黃 張秀美 │128分之5│├──────┼─────┤│ 黃寬仁 │128分之5│├──────┼─────┤│ 黃寬慧 │128分之5│├──────┼─────┤│ 黃淑玲 │128分之5│├──────┼─────┤│ 黃瓊瑤 │32分之1│├──────┼─────┤│ 黃宗義 │32分之1│├──────┼─────┤│ 黃宗志 │32分之1│├──────┼─────┤│ 黃宗堅 │32分之1│├──────┼─────┤│ 黃宗樑 │32分之1│├──────┼─────┤│黃 魏淑 │40分之1│├──────┼─────┤│ 黃培漳 │40分之1│├──────┼─────┤│ 黃培榮 │40分之1│├──────┼─────┤│ 黃培峯 │40分之1│├──────┼─────┤│ 黃及時 │40分之1│├──────┼─────┤│ 傅孟融 │224分之1│├──────┼─────┤│ 傅建功 │224分之1│├──────┼─────┤│ 傅世輝 │224分之1│├──────┼─────┤│ 傅英媛 │224分之1│├──────┼─────┤│ 傅英姝 │224分之1│├──────┼─────┤│ 傅英嬋 │224分之1│├──────┼─────┤│ 傅姀姮 │224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