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家繼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繼訴字第14號原告 蔡仱淩
蔡仱沂 共同法定代理人 孫品 共同訴訟代理人 姜至軒 律師複代理人 陳建源 律師被告 蔡云菁
蔡展旭 被告 蔡明翰 共同訴訟代理人 何文雄 律師複代理人 吳芷寧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11年6月23日上午10時20分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7日
家事庭法官謝伊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7日
書記官温菀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