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4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460號原告 徐賜勇 訴訟代理人 徐沛瑄 被告 黃岳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0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訴訟標的金額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77條之16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表明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18日裁定,限令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及繳納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108年12月17日合法送達予上訴人,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1紙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周佳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月3日
書記官許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