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69號上訴人即被告 盧昆英 被上訴人即原告 盧昭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2月18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369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本院於108年1月17日以107年度補字第917號核定為新台幣2,870,472元(見審訴卷第64頁),依此計算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4,2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即被告(被告上訴狀誤載為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俊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3日
書記官黃國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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