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投簡字第28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投簡字第2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投簡字第286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家讚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22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應補充:南投縣政府民國
111年6月22日函(見本院卷第25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1年度家護字第274號民事卷宗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另按,不作為犯,係以應作為之地為其犯罪地(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649號判例要旨參照);本案之認知教育輔導執行地點為衛生福利部南投醫院(見警卷第7頁),本院自有管轄權,應予敘明。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㈠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5款之違
反保護令罪。㈡爰審酌被告並無曾因犯罪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案足佐,竟無視於保護令之命令,拒不接受認知教育輔導,顯然欠缺法紀觀念,行為實有不該,兼衡其犯後坦承犯行、尚見悔意,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情節、所生危害、尚未完成之認知教育輔導時數,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暨其品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適用之法律: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
1項、第454條第2項。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劉景仁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2年8月21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張國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張馨方中華民國112年8月2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違反法院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三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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