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1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1234號聲請人永豐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琮陽 上列聲請人永豐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VANYOADISON(中譯: 阿迪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永豐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具狀補正聲請狀狀尾聲請人永豐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陳琮陽之簽名或蓋章。
中華民國112年8月2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