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家繼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家繼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繼訴字第8號原告 謝肇邦 訴訟代理人 林世祿 律師複代理人 張鈺奇 律師被告 謝政益
謝奇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十八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法32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2年8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8月21日
書記官呂怡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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