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5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548號原告 陳明期 訴訟代理人 張仕賢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闕怡萱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得受之利益額為準。(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659號裁定意旨參照)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40321號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9萬7400元(即被告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本金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將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2年8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1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