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款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41號上訴人即原告彰化縣二林鎮東勢社區發展協會法定代理人 陳甘棠 被告 陳志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彰化縣二林鎮東勢社區發展協會陳志園間返還款項等事件,上訴人對於112年8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補正下列事項:
一、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1,070元(按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72,9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0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二、補正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
㈡、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㈢、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中華民國112年8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堯讚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1日
書記官李盈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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