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5年台聲字第9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資遣費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九○○號聲請人 陳育騏
阮馨儀 蔡瓊珠 方雅慧 黃瓊儀 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櫻花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有限責任高雄第二信用合作社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七六號、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七三一號、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三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七萬元。
中華民國一○五年八月五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鄭玉山
法官劉靜嫻法官李文賢法官鍾任賜法官陳駿璧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五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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