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養護費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49號上訴人即被告 高耀臨
高毓成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涵茹怡親 護理之家間請求給付養護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5年7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85,800元【計算式:主文第1項為1,033,800元,主文第2項為252,000元(平均餘命82歲2個月-105年5月為81歲2個月=12月,每月21,000元×12月=252,000元),1,033,800元+252,000元=1,285,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656元,扣除上訴人前已繳納之16,944元,尚應補繳3,712元(20,656元-16,944元=3,
7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9月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秦慧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9日
書記官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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