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6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602號原告 陳淑美 訴訟代理人 包喬凡 律師被告 陳素珍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房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將坐落高雄市○鎮區○○段○○○○○號土地(權利範圍萬分之20)及同段8579建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上述土地及建物之價值為斷,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73,987元【計算式:(土地公告現值130,040元/㎡×土地面積1,090㎡×權利範圍20/10000)+建物課稅總現值290,500元=573,987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80元。又因原告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5年度救字第175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
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9月9日
書記官歐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