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7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731號原告 劉芷瑜 法定代理人 陳蓉娠 兼法定代理人 劉明興 上列原告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競文 律師原告與被告 柯國棟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9,77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50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5年度救字第187號受理中,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9日
書記官王敏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