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6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6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694號原告 李美珠
王思云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瑞霞 、劉泰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29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5,54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95,04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9月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9月9日
書記官王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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