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小字第148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小字第1482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呂建達
原告因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張允貞 (原名張
格苹)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萬7914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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