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6年度重簡字第1273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簡字第1273號
原   告  潘欽陵
訴訟代理人  郭德田 律師
原告與被告 黃英良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70,000,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628,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
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姚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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