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小字第288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小字第288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中聯產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意敏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沖本一德
訴訟代理人  周裕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5年
12月29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6年6月6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訴裁
判費1,500元,該項裁定已於106年6月13日送達上訴人,有
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此亦有多元化
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稽,其上訴
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
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17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家淳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7月17日
書記官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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