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596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趙曉嫻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萬
901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