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建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建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50號97年度建字第44號上訴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東勢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陳奕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建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0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聲明不服範圍內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7,063,764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6,48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11月22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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