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5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5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附民字第523號原告 洪天賜
陳翠玲 被告 王鈺瑋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看守所羈押中) 劉家增 林俊權 楊致維狄南 陳宜聖 兼法定代理人 陳勤岳
簡淑敏 被告 陳弘茂 兼法定代理人 陳銀安
徐美珠 被告林○宏(詳卷附姓名對照表)兼法定代理人 林成龍
黃瓊慧 被告林○銘(詳卷附姓名對照表)兼法定代理人 林龍泉
張麗卿 被告陳○明(詳卷附姓名對照表)兼法定代理人 陳勝英
施夢華 被告陳○仁(詳卷附姓名對照表)兼法定代理人 陳子樺
林姝滿 被告顏○群(詳卷附姓名對照表)兼法定代理人 顏聖峰
張淑燕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年度訴字第851號傷害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2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林美玲
法官鍾貴堯法官李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何惠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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