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63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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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6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63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逸涵具保人劉瑞玉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0年度執聲沒字第2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瑞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陸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逸涵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6萬元,由具保人劉瑞玉於民國98年7月29日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6萬元,由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受刑人釋放,有本院刑事被告保證書、保證金收據可稽。嗣受刑人經合法傳喚、拘提而未到案,有送達證書、拘票、拘提報告書各及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附卷可憑,且受刑人亦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在監在押紀錄表在卷可佐。是受刑人顯已逃匿,洵堪認定,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所為上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2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瑋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王嘉麒中華民國100年11月2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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