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54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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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54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5475號債權人新北市政府財政局法定代理人 呂衛青 代理人 陳怡君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電基交通器材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就其中新台幣柒萬貳仟參佰玖拾柒元部分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部分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按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民法第207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本件關於利息新台幣72,397元部分,自不再請求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故聲請人此部分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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