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小調字第4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司小調字第4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調解成立筆錄聲請人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代理人 康志敏 代理人 林旻貞 相對人 黃鵬宇 上列當事人108年度司小調字第41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9年2月1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庭調解室調解成立,出席人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潘俊宏書記官洪甄廷調解委員張金城委員調解委員黃月英委員到場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代理人康志敏相對人黃鵬宇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 伍萬玖仟 元,給付方式:於民國109年7月10日以前一次給付完畢。
二、相對人如未遵期給付者,除第一項金額外,相對人願再給付聲請人懲罰性違約金貳萬元。
三、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四、聲請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聲請人代理人康志敏相對人黃鵬宇調解委員黃月英調解委員張金城中華民國109年2月10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書記官洪甄廷司法事務官潘俊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於調解筆錄成立後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原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前項期間,自調解筆錄成立後起算,其無效或得撤銷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但自調解成立後已逾五年者,不得提起。
中華民國109年2月10日
書記官洪甄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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