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抗字第18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抗字第18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抗字第1894號抗告人 黃典隆 (即 黃萬得 之繼承人)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第一商業銀行新營分行等間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救字第200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抗告人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103年度聲字第843號裁定駁回),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5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蘇芹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5日
書記官陳韋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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