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易字第19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審易字第19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贓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易字第1949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顥諹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曾德榮上列被告因贓物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一○三年度偵字第三二八六號、一○三年度偵字第一三四○九號),前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黃玉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勤涵中華民國103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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