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10年度宜簡字第234號民事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宜簡字第234號

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丁重元

被告 韓緯

訴訟代理人 韓紳 住新北市○○區○○街00號5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萬捌仟貳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點二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一百八十天(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一百八十天以上者,就超過一百八十天以上之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參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6條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08,285元,及自民國98年6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1.29計算之利息,暨自98年7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180天(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180天以上者,就超過108天以上之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嗣於110年12月13日具狀更正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308,285元,及自98年6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1.29計算之利息,暨自98年7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180天(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180天以上者,就超過180天以上之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核原告更正聲明部分僅屬就聲明誤載予以事實上、法律上之更正,並非訴之變更,揆諸首揭規定,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前向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渣打銀行)申請信用貸款,約定借款金額為30萬元,貸款期間為實際撥款之日7年內,以每1個月為1期,利率前2期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8固定計息,自第3期起按定儲利率指數加計週年利率百分之10.19機動計息,未依約定還本或繳息時,其逾期180天(含)以内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180天以上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如有任何一期未如期清償時,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至98年6月16日止,尚積欠308,285元未清償,依約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又渣打銀行已將上開債權讓與予原告,屢經原告催討,被告均未付款,爰依消費借貸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08,285元,及自98年6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1.29計算之利息,暨自98年7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180天(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180天以上者,就超過180天以上之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三、被告則表示就原告請求之金額無意見,惟就利息部分主張時效抗辯。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歷次渣打商銀定儲利率指數資料、債權讓與證明書及登報公告等件影本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是原告上開主張,堪信為真實。

五、惟按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1年或不及1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民法第126條、第1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遲於110年9月27日始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清償前揭債務,此有民事起訴狀本院收狀戳章1枚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頁),因被告主張時效抗辯,故利息部分,應自上開期日往前回溯5年起算,即自105年9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之約定利息方屬適法,而就此之前所生利息請求權,依前開規定業已罹於5年之短期時效,被告就此部分之請求自得拒絕給付,原告此部分之主張,即無理由。

六、綜上,原告依消費借貸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308,285元,及自105年9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1.29計算之利息,暨自98年7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180天(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180天以上者,就超過180天以上之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鄒明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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