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簡字第206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簡字第2065號
上 訴 人  蔡秉儒
       蔡杜玉美
       蔡佩娟
       蔡秀雯
       蔡佩萍
       蔡雅妃
被上訴人  康曜生活服務企業有限公司即康曜生活多媒體百貨
      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登鴻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康曜生活服務企業有限公司即康曜生活多媒體
百貨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10年11月25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87,000元,應徵第2審裁判
7,9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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