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簡字第42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莊傳宗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典藏家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返還代墊款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1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
幣(下同)443,90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75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妮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