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986號
原 告 姚杏 點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震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又原告固於起訴狀記載被告為黃震,惟
未記載被告之身分證字號、住所或居所,致無從確認送達處所,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1,550元,並提出記載被告姓
名、身分證字號、住居所之書狀,及檢附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到院,逾期未繳或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書 記 官 蔡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