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9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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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9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950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鄭智敏 上列原告與被告 高永嘉 、 高世嘉 、 高淑慧 、 高金鈴 、 高依鈴 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9萬2,2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7,73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萬7,2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蔡世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13日
書記官洪彰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