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33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33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13380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貳仟伍佰零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玖仟貳佰貳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萬柒仟玖佰肆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玖萬伍仟玖佰捌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肆仟肆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九十五年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中華民國96年5月24日
民事庭法官陳正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5月24日
書記官蔡杰玲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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