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壢小字第231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廖建森
邱碧慶
被 告 陳建穎
陳凱侖
蘇金崗
蘇復華
蘇金芳
陳宥廷
蘇金雄
蘇金香
蘇立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2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陳宥廷、陳凱侖、蘇金崗、蘇復華、蘇金芳、蘇金雄、蘇金
香、蘇立緹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陳玉蓮 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陳建穎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43,53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訴
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江碧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桃園縣○○市○○路○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交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
書記官廖芷儀
【附表】
┌─────┬───────┬───────┬─────────┬────────┬──────────┐
│本金│計息起算日│計息迄日│計息週年利率(%)│違約金計算期間│違約金計算利率(%)│
│(新臺幣)│(民國)│(民國)││(民國)││
│││││││
│││││││
├─────┼───────┼───────┼─────────┼────────┼──────────┤
│43,530元│108年1月1日│108年6月5日│1.15│自108年2月2日│逾期6個月內按上開利│
│├───────┼───────┼─────────┤起至清償日止│率百分之10,逾期6個│
││108年6月6日│清償日│2.15││月以上,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20計付。│
└─────┴───────┴───────┴─────────┴────────┴──────────┘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