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救字第17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救字第1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救字第17號聲請人 章一丰 聲請人(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章心禾 張盼盼 上列當事人間訴訟救助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又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得由受訴行政法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出具保證書代之,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前段及第102條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就居留訴訟事件(本院101年訴字第46號事件)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聲請訴訟救助,並提出101年度台北市低收入戶卡(釋明低收入戶成員包括章心禾本人、其弟 章心佛 、其女章一丰)、章心佛之身心障礙手冊(釋明其弟章心佛極重度多重障礙人士)、戶籍謄本(釋明其弟章心佛由其監護)、其女章一丰之出生證明(釋明其女章一丰為未滿一歲之幼兒)以為釋明,足以呈現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實,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黃秋鴻
法官林惠瑜法官陳心弘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書記官鄭聚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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