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2年度湖簡字第343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湖簡字第343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姜雲龍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
年度偵字第19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共同犯圖利媒介性交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0000000000門號SIM卡壹張沒
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並更正犯罪事實欄所載「艾愛汽車
旅館」為「艾蔓精緻旅館」。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1條第1項前段之意圖使女子與他人
為性交行為而媒介以營利罪。被告與應召站成員就上開犯行
,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共同正犯論處。扣案之證物
0000000000門號SIM卡1張,此為被告所有且供本件犯罪所用
之物,應依法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450條第
1項,刑法第28條、第231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第38
條第1項第2款、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
中華民國102年8月23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俞慧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8月23日
書記官黃湘茹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刑法第231條第1項
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
營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
犯之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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