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簡字第1253號
原 告 財源滾滾文化創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睿雙
訴訟代理人 胡晶南
以上原告與被告台灣愛買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948,10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350元,原告僅繳納4,190元
,尚不足6,16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1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宗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