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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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107號抗告人 林志一 訴訟代理人 葉耀中 律師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黃國興 間請求返還價金等,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4月28日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07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孟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5月22日
書記官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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