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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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15號上訴人 曾慧真 被上訴人 葉宗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15號民事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326,29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悌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5月22日
書記官廖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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