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37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3722號聲請人 卓振賢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黃子芸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附表提示日為「112年5月18日」是否有誤?(因遞狀日為112年5月17日,而提示日未屆至無從提示。)請補正提示日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5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映彤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