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0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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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0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064號原告 何慧儀 訴訟代理人 江明軒 律師被告 紀勝郎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52,000元(計算式:6,600×2,440×1/2=8,052,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7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秀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22日
書記官黃鴻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