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38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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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38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3899號債權人台中陽明大樓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楊正中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郭俐慧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提出楊正中為台中陽明大樓社區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之
證明文件(如縣市政府備查函,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等)。
㈡補債務人郭俐慧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動態及個人記事欄勿省略)。
㈢提出以債權人已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定相當期限催告債務人繳納之存證信函之「掛號郵件回執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2年5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