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家繼簡字第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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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家繼簡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繼簡字第12號原告 張惠雯 訴訟代理人 黃雅琴 律師被告 張健治
張芊芊 關係人 鄧志祥
周可軒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關係人鄧志祥、周可軒為被告張芊芊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
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一百六十八條至第一百七十二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第175條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上述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11年11月29日提起本件訴訟,嗣被告張芊芊於本件起訴後之112年4月6日死亡,有戶籍謄本在卷可參。茲因上開關係人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首開規定,依職權裁定命其等承受訴訟續行訴訟。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5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斐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5月23日
書記官黃馨儀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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