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37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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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37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3725號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宇帆有限公司、 周燕美 、 許洲堂 、 金喆晨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台端聲請發本票裁定之相對人宇帆有限公司業於112年5月4日府授經登字第1120725721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有限公司-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5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祥榮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